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前后对比
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普通门(急)诊
医疗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前后对比
门诊部
《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粤财大〔2014〕35号)自2014年 5月1 日起实施。原《广东商学院全日制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暂行规定》(粤商院〔2009〕123号)同时废止。现将粤商院〔2009〕123号规定与粤财大〔2014〕35号规定修订项目列表对比如下:
序号 | 项目 | 〔2009〕123号规定 | 〔2014〕35号规定 |
1 | 适用范围 | 学生(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含三水校区) | 本校广州校区和三水校区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就读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包含休学的学生。 |
2 | 缴费标准 | 学生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2009年每人每年1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财政补助100元。每个年度医保缴费标准不同,按照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 学生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和每个年度医保缴费标准按照广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3 | 专项基金 | 广州市居民医保基金管理中心按参保人40元/人·年的标准,向我校限额支付普通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广州市医保局按规定标准定期拨付的普通门(急)诊统筹管理费用,构成学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学校指定的门诊和选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不能享受该专项资金。学生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管理,报销审核由医保办公室(学校门诊部或三水医务室)负责。 |
4 | 外诊定点医院 |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三水区人民医院 | 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三水区人民医院和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 |
5 | 外诊专科医院 | 无 | 广东省口腔医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中山大学眼科中心、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东省皮肤病医院、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广州市传染病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市越秀区正骨医院、广州市正骨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市结核病防治所、广州市精神病医院 |
6 | 寒暑假就医 | 户籍所在地,在当地公立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诊日后3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回学校医保科(学校门诊部)审核报销。 | 原户籍所在地,可直接到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转诊。凭门诊病历、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在就诊日后的3个月内到学校医保办公室(学校门诊部或三水医务室)审核报销。 |
7 | 外地实习期间就医 | 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公立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按照广州市医保局相关规定执行。 | 直接到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转诊。凭学院开具的实习地证明、门诊病历、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在就诊日后的3个月内到学校医保办公室(学校门诊部或三水医务室)审核报销。 |
8 | 休学期间就医 | 无 | 原户籍所在地,可直接到当地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转诊。凭门诊病历、学院提供的休学证明、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在就诊日后的6个月内到学校医保办公室(学校门诊部或三水医务室)审核报销。 |
9 | 急、危、重症就医 | 无 | 急、危、重症者无需转诊,可直接到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门诊病历、正式发票和费用清单到校医保办公室审核,经审查确系急诊者可按规定报销。 |
10 | 骗取医保基金 | 医保病历与医保卡如有转借他人使用,将没收医保门诊专用病历,停止享受门诊(急诊)待遇半年;情节严重者将报医保局、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 将本人医保病历或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就诊使用的、持他人医保病历或医疗保险卡冒充参保学生身份在校内外医疗机构就医并申请报销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均属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现以上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者,将按照学生手册的《广东商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粤商院〔2013〕35号)第二十一条第七款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
11 | 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 就医 | 无 | 参保学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不在学校统筹管理范围之列。参保学生可选择广州市任何一家具有住院资格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需选点。住院登记必须出示身份证和医保卡,如是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学生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学生自行承担。三水校区参保学生还可直接到三水区人民医院和佛山市中医院三水分院住院。 |
12 | 追溯报销 | 无 | 首次参保学生在未领到医保卡之前住院,先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可以在领到医保卡后再申请追溯报销。参保学生在医保年度已领到医保卡且缴费到账者,在入院登记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和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参保学生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手续;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寒暑假期、休学期间、实习期间需要在广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学生也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没有按照规定出示医保卡,所发生费用自理,医保局不受理追溯报销。 |
13 | 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报销 | 无 | 寒暑假期、休学期间、实习期间或在原户籍、实习所在地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等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医保局支付,必须出院后的6个月内向医保局申请报销。三水校区医保学生将住院相关资料报三水医务室医保办公室,由三水医务室医保办公室代向广州市海珠区医保局申请报销;广州校区医保学生可直接到广州市海珠区医保局申请报销。住院申请报销需要的相关材料为:①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②发票原件、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④诊断证明、⑤入院记录、⑥出院小结、⑦在校学籍证明、⑧寒暑假异地住院还需要提供户口薄上与该学生名字页面复印件及学校开具的寒暑假证明、⑨外伤需要开具非他方责任证明、⑩实习地需要提供学校实习证明等。 |
14 | 出诊收费 | 病人家属应向出诊者交纳出诊费 | 不收取出诊费。 |
15 | 小儿疾病出诊 | 小儿疾病应到校门诊部就诊。 | 无 |
16 | 不予报销的项目 | (一)未经核准,在非学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四)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 (一)未经核准,在非学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挂号费、诊疗费、会诊费、特诊费、病历费、各项资料费、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特需服务费; (三)各种健康体检费、各种医疗咨询、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费等); (四)各种美容整容及矫形手术(如:重睑术、隆乳术、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洁齿、镶牙等); (五)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六)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七)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